查档指南
利用指南
青浦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一、申请:

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者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申请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同级以上组织介绍信,或者直接向本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

3、对于未开放档案,确需进行查阅利用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其他查阅人须根据移交单位及行业上的有关规定有限制的提供利用。

4、公民和组织利用民生及其他专业档案,按民生和专业档案查阅规定办理查阅。请详细阅读各门类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5、利用者对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持合法证明可查阅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借的,须向本馆申请办理档案出借手续。


二、调卷:

1、利用者办理利用档案申请后,应等候调卷。

2、无特殊情况,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20卷,每次借卷不得超过10卷。

3、利用者可以通过电话、当面咨询等途径向本馆查询档案或咨询有关问题。


三、阅卷:

1、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缩微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

2、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得相互传看和自行拍照复制。

3、摘抄档案应原文照录,不得加改个人意见,并注明档案号、摘抄人姓名和日期。调档人员应对摘抄内容进行审核并盖章。

4、利用者应在指定场合阅卷,阅卷时应保护好档案的完整与齐全,不得在案卷上划线、涂改、注字、折叠、拆卷、损坏,如发现上述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复制:

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本馆人员代为复制。


五、借阅:

凡特殊情况移交单位确需外借其移交的档案,根据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负保密和保管责任,并按时将档案归还保存。

六、办理程序

查阅档案的一般步骤:触摸屏取号——等待叫号——窗口受理——向工作人员提供查阅证明(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其它证明材料)——等待领取档案——查阅——提出复印申请——领取档案复制件——出馆。


七、办理时限

一般查阅接待当天完成,如当场答复有困难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7:00

周六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日及国定假日      上午 8:30——11:30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十、受理部门及地址

受理部门:青浦区档案馆档案管理科    

受理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邮政编码:201799

联系电话:69717734

传    真:69717987

网    址:http://archives.shqp.gov.cn


十一、监督渠道:

青浦区档案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69717929

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二、交通信息

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青浦区政府(公园路外青松公路)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青浦4路、青浦8路、青浦9路、沪朱专线、青徐专线、沪青盈专线、沪商专线、上朱线、青黄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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