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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档案局2003年1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进档案依法行政,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严格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区、县档案局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市档案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局是本市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并组织对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考核。

  区、县档案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应当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岗位,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 档案行政执法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档案行政检查;

  (二)档案行政处罚;

  (三)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

   1、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2、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鉴定;

   3、核发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对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5、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前置审批;

   6、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前置审批;

   7、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8、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售、转让和赠送等事项的审批;

   9、档案出境审批;

   10、档案延期移交档案馆的审批;

   11、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12、档案馆年检。

  (四)查办档案违法行为时行使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发生异议的行政裁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市档案局负有前款各项规定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区、县档案局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第九目、第十目、第十二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目标是全面、正确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进档案依法行政,有力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档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任务,防止和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不到位的现象;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等项管理事务,按规定认真办理,不拖延、不推诿、不乱收费;

  (三)行政决定应当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滥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四)及时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文书齐全;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反对和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熟悉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市档案局负责对区、县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及其责任制情况的层级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档案局的法制机构是本单位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市和区、县档案局应当将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风行纪情况纳入本单位政纪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情况;

  (二)档案法制机构或法制干部的配备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三)档案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工作考核,注重工作实效。

  对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为:每年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专项考核工作;不定期组织档案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专题汇报以及实地或书面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保证、岗位落实、人员素质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落实和具体作为情况;

  (三)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档案行政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查办档案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档案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六)档案行政执法中过错或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的考核工作,对本单位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档案局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的考核工作,根据区、县档案局关于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工作检查、调查情况,对区、县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市档案局对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考核结果的等次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

  市档案局对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的考核结果由《档案工作情况》予以公布,并分别反馈所属区、县党委和政府。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连续三年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区、县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档案局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失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当在机关内部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档案局1997年5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沪档[199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