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对象
1.建设单位;
2.各级审批单位;
3.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
4.律师及其他代理人;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单位。
二、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
2.各级审批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相关证件。
3.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介绍信和查阅人工作证件以及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4.律师必须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证、法院调查令或建设单位的委托书。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或经审批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
6.如涉及机构改制,产权变更等问题,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7.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审批机构同意。
三、查阅范围
1.建设单位可查阅在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资料。
2.各级审批单位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资料。
3.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资料。
4.律师或代理人可查阅被代理方在申请项目时提交的原始资料,如需查阅被代理方之外的档案,须提供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按照本须知第二条第五点的要求,在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方能查阅。查阅的范围按照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档案查阅范围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