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对象
1.公证机关;
2.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
3.被公证双方当事人;
4.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及其他代理人;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公证机关必须出具公证处的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原件。
2.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必须出具本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原件以及其他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以及公证处主任批准的介绍信。
3.被公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其他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以及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的联系单。
4.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同时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律师证、调查令以及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的联系单。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机构同意查阅书面证明(证明上必须注明查阅档案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
6.如涉及机构改制,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7.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证机关同意。
三、查阅范围
1.公证机关可查阅所提交的所有原始资料。
2.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原始资料。
3.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查阅被代理方所提交的相关原始资料以及公证书,如需查阅被代理方之外的档案,须提供公证处或材料提交者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
4.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按照本须知第二条第五点的要求,在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方能查阅。查阅的范围按照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档案查阅范围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