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须知
婚姻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婚姻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一、查阅对象

1.各级婚姻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婚姻当事人;

4.婚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5.婚姻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

6.公证部门;

7.市政动迁公司。

二、提交材料

1.各级婚姻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原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介绍信和查阅人工作证件以及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3.婚姻当事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

4.婚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同时出具介绍信、律师证、法院立案证明或调查令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

5.婚姻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6.公证部门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当事人申请公证的证明。

7.市政动迁公司须出示房屋动迁的政府主管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

8.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人必须出示当事人所在国公证并由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过的当事人委托代理公正文书、查阅人身份证原件。

三、查阅范围

1.各级婚姻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可查阅结婚登记全部原始材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查阅范围为:

(1)结婚登记档案中的:结婚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男女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婚前身体检查表、离婚证(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登记记录证明);

(2)民政离婚登记档案中的:离婚申请书、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存根(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其他与经办业务相关的资料;

(3)撤消婚姻档案中的:撤消婚姻的决定、当事人撤消婚姻申请书、收回的婚姻证件、受胁迫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经办业务相关的资料。

3.婚姻当事人的查阅范围为:

(1)结婚登记档案中的:本人结婚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前身体检查表;

(2)民政离婚登记档案中的:本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处理表、本人自愿离婚协议书;

(3)撤消婚姻档案中的:撤消婚姻的决定、本人撤消婚姻申请书、收回的本人婚姻证件。

4.婚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查阅被代理方委托查阅范围内的相关婚姻登记资料(范围不超过“婚姻当事人查阅范围”),如需查阅被代理方之外的档案,须提供婚姻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

5.公证部门可查阅与当事人婚姻关系相关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与公证事项无关的其他婚姻登记档案须提供婚姻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

6.市政动迁公司为确认动迁对象的婚姻关系,可以查阅动迁对象的相关婚姻登记档案,查阅与动迁对象婚姻关系无关的其他档案须提供婚姻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