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对象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其代理人;
3.各级审批单位;
4.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
5.律师及其他代理人;
6.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必须出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死亡证明、发生继承、赠与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3.各级审批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相关证件。
4.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介绍信和查阅人工作证件以及证明查阅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5.律师必须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证、法院立案证明、调查令或当事人的委托书。
6.有查阅要求的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或档案移交部门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
7.如涉及机构改制,产权变更等问题,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8.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审批机构同意。
三、查阅范围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可查阅申请土地、房屋使用权时所提交的原始资料。
2.各级审批单位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资料。
3.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部门可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原始资料。
4.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查阅被代理方所提交的相关原始资料,如需查阅被代理方之外的档案,须提供档案移交部门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证明上注明同意查阅的内容、要求、范围及加盖公章)。
5.有查阅要求的其他相关机构按照本须知第二条第六点的要求,在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方能查阅。查阅的范围按照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档案查阅范围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