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5634-2015/00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办事指南
2015-12-01发布 2016-01-01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 发布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事项代码:5634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撤销、配套制度(依职权撤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青浦区档案局负责对本区区属企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许可进行审批。
(二)审批内容
对本区区属企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青浦区档案局批准,本区区属企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擅自出售、赠送、交换档案的;
《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
(四)审批对象
本区区属企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行政审批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时准予批准:
(1)申请出卖、转让的档案属于非国有档案;
(2)申请出卖、转让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具有保存价值但出卖、转让后不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和档案流失;
(3)申请出卖、转让的档案无需保密,或需要保密但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4)申请出卖、转让的档案的对象是除本市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非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二)依申请撤销
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审批:
(1)已准予出卖、转让的档案属于国有档案;
(2)已准予出卖、转让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且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和档案流失;
(3)已准予出卖、转让的档案应当保密,且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4)已准予出卖、转让的档案被出卖、转让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5)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新办
1.形式标准
(1)纸质申请材料需以A4规格纸张打印;
(2)电子申请材料需刻录光盘。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档案转移方式和事由;档案受让单位名称或受让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或个人签名(盖章)。 |
2 |
拟出卖、转让的档案目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拟出卖、转让的档案目录应列明:序号、档号、立档单位、案卷题名、起止日期、页数、保管期限、拟出卖、转让档案的事由。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介绍信或申请个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
4 |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受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单位、地(住)址、联系方式;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人签名(盖章)。 |
3.申请文书名称
《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见附录2)、《拟出卖、转让的档案目录》(见附录3),格式文本可在青浦档案信息网(http://archives.shqp.gov.cn)“行政审批”-“本审批事项名称”-“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依申请撤销
1.形式标准:纸质申请材料需以A4规格纸张打印
2.依申请撤销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依申请撤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依申请撤销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撤销事项和内容;申请撤销的理由和具体情形陈述;申请人签名(盖章)。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介绍信或申请个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
3 |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受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单位、地(住)址、联系方式;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人签名(盖章)。 |
3.申请文书名称
《依申请撤销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青浦档案信息网(http://archives.shqp.gov.cn)“行政审批”-“本审批事项名称”-“表格下载”中下载。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青浦区档案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
证件名称:《准予档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档案行政审批决定书》
证件内容:载明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作出的最终审批决定
有效期限: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行政机关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网站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确保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内容真实;
2.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补齐、补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科教法制科
接收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科教法制科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邮政编码:201799
(二)接收时间
现场接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
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科教法制科
咨询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二)电话咨询
(021)69717738*188
(三)网上咨询
青浦档案信息网首页“行政审批”—“网上咨询”(http://archives.shqp.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科教法制科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邮政编码:20179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办公室
投诉受理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二)电话投诉
(021)69717929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档案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路86弄28号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青浦区档案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审查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青浦区档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等方式将《准予档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被审批人。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该审批事项的所有申请。
(二)依申请撤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青浦区档案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需要撤销行政审批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青浦区档案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撤销档案行政审批通知书》。自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等方式送达被审批人和申请人。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依申请撤销的申请。
十六、决定公开
青浦区档案局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青浦档案信息网(http://archives.shqp.gov.cn)“行政审批”—“本审批事项名称”—“结果公开”中公开审批结果。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个人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
单位申请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地)址 ××区××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送达方式 直接/邮寄送达
二、申请内容和条件
档案名称 ××年××××档案 内容 涉及×××等内容
规格 A4 数量 ××卷/××件
移转方式和事由 因×××事由出卖/转让档案
受让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
地(住)址 ××区××路××号 联系方式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拟出卖、转让的档案目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依申请撤销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个人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
单位申请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地)址 ××区××路××号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送达方式 直接/邮寄送达
二、申请撤销事项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三、申请撤销内容
申请撤销青浦区档案局于×年×月×日对×××(被审批人姓名或名称)作出的准予档案行政审批决定。
四、申请撤销的理由和具体情形陈述
申请撤销的理由:……
具体情形陈述:……
五、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