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5302000—2011—003青浦区档案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1-11-22

青档〔2011〕12号

青浦区档案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公室,区各部、委、办、局、院办公室,区各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现将《青浦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浦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镇街道 档案室 建设标准 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印发

青浦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建设,使档案室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参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镇、街道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区镇、街道机关综合档案室建设。

第三条 (室址要求)室址应选择在安全、通风、干燥、安静的地方,远离厕所、茶水间、食堂、锅炉等易潮、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第四条 (档案室组成)档案室应根据职能要求配置各类用房,由档案库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档案库房要求)档案库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库房必须单独设置并专用,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 m2,能保存本单位10年内生成的档案和其它自行保管的档案、资料(还应考虑基层撤销单位档案)。

(二)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4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

(三)档案库房禁止设置在地下室,原则上不应设置在顶层和西侧。库房位于顶层的,应采取屋顶保温隔热措施。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O.3m,并应通风流畅及做好防漏水处理。库房位于西侧的,应采取遮阳、隔热措施。

(四)库房门窗应有防盗、保温和密封性措施。

(五)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并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m。

(六)档案库房楼面承重不应小于500公斤/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00公斤/m2。

第六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要求)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 m2。

(二)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内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并配置档案整理操作台、资料橱柜、装订机、切纸机等操作设备。

第七条 (档案实体防护要求)档案实体防护应符合“八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有害气体。

第八条 (防火要求)档案室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室严禁烟火,室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要在明显处标识“严禁烟火”警示牌。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二)档案室内线路铺设必须为暗线,电源总开关应设在档案室区外,库房电源开关设在库房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三)档案室内应按消防规定配置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不应使用水剂灭火器。

(四)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防盗要求)档案库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安装防盗窗、防盗门,同时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或其它技防设施。

第十条 (防潮、防高温要求)档案室应采用空调、除湿机等其它控温控湿设备。档案库房内应设置温湿度计,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的范围。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第十一条 (防光要求)档案库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宜采用双层窗帘,外层为防紫外线窗帘布,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各类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有效防止档案纸张发黄发脆、字迹褪色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防尘要求) 档案室应有防尘、净化空气等措施。档案库房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第十三条 (防有害生物要求)注重做好勤防勤治虫害档案的工作,档案室禁止存放食物,定期施放杀虫驱虫药物。

第十四条 (防有害气体要求)库房应配备空气净化设备,并经常抽风、通风以保持库内空气清新。严禁有害气体、物品进入档案库房。净化库房周围环境,保持库房内清洁。

第十五条 本区其它综合档案室建设参照执行此标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青浦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