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5102000-2005-008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规定

2006-03-21
   第一条 为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和拟从事档案管理岗位工作的社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是指从事各类档案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过业务培训,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凭证。

  第四条 市档案局主管全市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岗位资格审核和颁发市档案局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市属单位档案人员档案管理岗位知识培训。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地区档案人员档案管理岗位知识培训和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档案人员岗位持证制度。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人员,应当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备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并经档案管理岗位知识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取得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相关学历证明并接受《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编研工作》、《电子文件与档案管理》、《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七门档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参加市档案局统一组织的档案管理岗位知识考试或考核。

  第八条 档案专业毕业或已接受上述专业知识培训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可免相关专业课程培训,直接向市或区、县档案局申请档案管理岗位知识考试。

  直接申请档案管理岗位知识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档案专业学历证书或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证明。

  市档案局接到考试申请后,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考试条件的通知考试时间;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予以书面通知。

  第九条 市档案局自档案管理岗位知识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考试或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局申请复审。

  第十条 市档案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是档案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也是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书,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办证书。

  第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原《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4日上海市档案局制发的《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20日上海市档案局制发的《关于在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中开设的档案专业课认可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